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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承包 -航道工程 -三级标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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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施工机械设备:  

(1)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  

(2)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5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程的施工。

办理流程

1、企业按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名称预审,备案及领取用户认证卡;  

2、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网上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在线打印带条码表格,按要求准备附件材料;  

3、企业根据《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同时报送需核查的相关资料原件;  

4、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对通过的企业通告,核发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